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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行“阳光收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三)驻地有银行网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城镇电脑开票率在85%以上,乡镇及农村电脑开票率在40%以上。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执收点设立“阳光收费”公示栏,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定费和缴费情况。
  (五)建立健全书式和电脑管理两套“经济户口”台帐、收费台帐、个体工商户缴费档案;做到定费、缴费、监管三分离。
  (六)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做好推行“阳光收费”的宣传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负有向个体工商户宣传国务院281号令、《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收费政策的义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汇报“阳光收费”工作情况,争取各相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推行“阳光收费”前,应认真做好收费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市场巡查,大力清理整顿无照经营行为;及时清理核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认真核实个体工商户数量,做到财务、个体监管、企业监管等各部门经济户口数据一致;建立健全“经济户口”,落实网格管理责任。
  第七条 成立“阳光收费”定费工作机构。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成立推行“阳光收费”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财务、个体监管、市场规范管理、纪检监察等内设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
  工商行政管理所成立定费小组,成员由工商干部(含所长、管片负责人)、个私协理事(大型市场可为物业管理方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当地党委政府(含基层组织)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组成。
  第八条 严格按以下程序定费:
  (一)实行多方定费。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行“阳光收费”领导小组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综合各工商行政管理所辖区的“经济户口”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所在的区域、经营类型、经营规模)及区域标准、行业标准、以往营业额等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分别拟定各行业在不同区域的收费基数和户均缴费额,制定出适用于全县(市、区)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的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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