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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行“阳光收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行“阳光收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工商财字〔2006〕120号)


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行“阳光收费”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八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行“阳光收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光收费”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依法依规执收工作中,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多方定费、公开结果、电脑管理、定缴分离”的方式,确保执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收费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全面推行“阳光收费”工作负总责,分管个体监管、市场规范管理、纪检监察、人教、财务的领导依照分工具体抓落实。
  第四条 推行“阳光收费”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公开定费,公开定费率在95%以上。
  (二)驻地有银行网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城镇(省辖市城区和市县城关镇,下同)送费率在85%以上,乡镇及农村送费率在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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