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食药监市〔2006〕1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药品零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
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的精神,在切实推进药品分类管理、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用药贵的问题,结合我省群众就医用药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国家局《通知》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从2006年5月20日起,本省药品零售企业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试行在药师的指导下,患者可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医保手册》上的医嘱登记销售处方药。试行期为一年。
(一)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医保手册》上的医嘱实行登记销售的药品包括:注射剂、上述一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连锁门店经营的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专用处方销售。
(二)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师指导下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医保手册》上的医嘱实行登记销售处方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驻店的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医保手册》上的医嘱进行审核,严格按医嘱正确调配、销售药品,不得擅自更改。若发现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医保手册》的医嘱中字迹不清、涂改应拒配。
2、《就医记录册》(病历卡)、《医保手册》的医嘱有效期为3天(同处方规定),售药后应在医嘱的下方加盖“已售”章,销售治疗慢性疾病的药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