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委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委员会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06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逐步提高全市人民的健康保障水平,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建成与沈阳中心城市功能相匹配、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三大目标”,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城乡卫生安全屏障
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从2006年起,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预防保健站逐步实现疫情网络直报。
2.遏制重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各级政府要制定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设立专项防治资金。市政府从2006年起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3.完善农村预防保健网建设。按服务人口5000:1标准为乡镇预防保健站配备预防保健人员,预防保健人员年人均经费标准为郊区农村不低于1.5万元,县(市)农村不低于0.8万元,逐步提高至1.2万元。按农村服务人口年人均1元标准补助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村医。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解决乡镇预防保健站无房、危房问题,年内达到卫生部建设标准。
4.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卫生监测水平。3年内按卫生部标准,完善市和区、县(市)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设施和装备。市政府重点支持县(市)疾控中心建设。
5.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疾病的防治力度。市政府从2006年起每年设立专项资金,对市传染病院、结核病院、精神病院和职业病院予以补贴。
6.完善紧急医疗救治系统。依托现有卫生资源,建设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配置标准,逐步更新和增加急救车辆,改善现有车辆设备配置,增设标准化医疗急救站,逐步缩短急救时间和服务半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