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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三)规范经营权出让行为,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所有城市一律不得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对出让金过高的要予以降低。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近期各地不得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要积极探索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具体操作办法,规范经营权出让行为,经营权出让方案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完善行业服务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全面清理出租汽车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对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名义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费用的,必须坚决制止。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在新的经营权出让和经营权到期后的续牌中,严格企业的资格审查。在出租汽车“三证”的发放过程中,对原历史遗留问题,要逐步依法进行规范,切实降低过高的企业承包费和管理费,同时在全行业开展树立行业新风,创星级服务活动,不断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五)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健全行业劳动用工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区分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依法理顺劳动用工关系,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为所招用的司机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建立职工档案,依法通过集体协商,切实保障司机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及其职工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个体运营的出租汽车车主及其雇工,也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按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六)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工作执行不力,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城市,要追究有关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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