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营运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按照建设部等6部委建城[2006]121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从2006年7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在市州、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组成由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多部门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切实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要加强部门的分工与合作。建设(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营运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协助负责打击非法营运的黑恶势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监察、纠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交通部门参与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对“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要明确整治重点,坚决取缔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严肃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要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给予奖励。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各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
(二)规范收费政策,减轻出租汽车司机的负担
各地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减负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继续开展对出租汽车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同时要加强对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对收费过高的要重新核定标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因燃油价格上涨导致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6]69号)的要求,通过对出租汽车采取临时性财政补贴、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等综合措施进行消化,稳定出租汽车司机的收入,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
2006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按照建设部等10部委建城[2006]116号文件要求,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凡未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