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6]118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精神,切实落实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单位贯彻落实湘政发[2005]12号文件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重要举措及职责分工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1、做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参加)
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落实下述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1)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机场、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政策措施。(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电力公司按职能分别牵头)。
(2)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联等参加)
(3)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按职能分别牵头,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参加)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湖南银监局按职能分别牵头,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参加)
3、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的政策措施。 (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经委按职能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工商联、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等参加)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支持
1、省财政在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各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牵头,省经委等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