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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建发〔2006〕111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按照《陕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的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居住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改善建筑业农民工居住条件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改善建筑业农民工居住条件,建立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的长效机制,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改善和提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相关单位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共同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要监督和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相关费用,督促施工企业确保相关费用的及时投入。

  三、积极开展标准化活动,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要在继续深化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建筑施工标准化活动。

  要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特别是夫妻同在一个工地,条件允许要尽量安排单间。有条件地区的施工单位可与电信运营单位联系合作,在农民工宿舍内或在施工现场安装基本通讯设施。要结合季节特点,做好农民工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疫等工作,特别是高温天气,要合理调剂户外作业时间,适当延长午休时间。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体检,使农民工真正感受企业的温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

  四、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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