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市各旅行社应严格对照《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各自已设立的营业部进行自查;在本文下达后的30日内,凡符合设立条件且经工商登记的营业部,应向设立所在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铭牌;新设立的营业部自工商注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并申领铭牌。各旅行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备案和申领铭牌手续:
1、由设立营业部的旅行社在“上海旅游网”(www. shanghaitour.net)或“上海旅游政务网”(lyw.sh.gov.cn)上下载《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也可分别向市旅游行业协会相关分会领取。
2、旅行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整的《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一式四份)、旅行社《工商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营业部设立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七个工作日内,对填写内容进行核对,并对符合条件的营业部在《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上盖章、编号。本市旅行社营业部编号格式为:“A-B-C”。A:旅行社许可证号;B:该营业部在旅行社内部排列序号(由旅行社确定);C:区县名称+该营业部在所辖区县内的排列序号(由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旅行社凭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已盖章、编号的《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一式四份)和营业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向市旅游行业协会办理申领铭牌手续。
5、市旅游行业协会应在收到《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盖章后的《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分别发送旅行社所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营业部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6、市旅游行业协会按照营业部所辖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编号统一制作并发放铭牌,旅行社须将铭牌悬挂在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六、营业部变更经营场所后,须在完成工商变更手续之后15日内,向新设立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持《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营业部《工商营业执照》、旧铭牌,至市旅游行业协会换取新铭牌。
七、凡营业部歇业的,其所属旅行社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向原营业部所在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销备案,并将营业部铭牌归还市旅游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