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委关于加强本市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
(沪旅〔2006〕111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各旅行社:
为了切实树立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主动引导广大游客明白消费,逐步建立健全诚信旅游市场,市旅游委决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旅行社营业部的管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全市各旅行社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名称,不得冠以“分公司”、“分社”、“分部”等其它名称。
二、旅行社营业部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窗口,其资质的合法性、经营的规范性涉及游客的切身利益。市旅游委对本市所有旅行社营业部实施统一管理;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旅行社营业部实施行政监管;市旅游行业协会负责制作和发放铭牌。
三、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旅行社营业部履行下述管理职能:
1、负责办理营业部登记备案和变更备案手续,汇总营业部备案情况。
2、负责监督营业部与设立社之间执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揽、统一接待”规定的情况。
3、负责对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常规检查,包括营业部工商经营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部铭牌、旅游示范合同特别告知等相关内容的公示情况;营业部向旅游者推荐产品、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等为游客提供服务项目的情况。
4、负责对营业部的广告宣传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联合区工商管理、文化执法等部门对于营业部违规从事广告招徕的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指导协调营业部处理旅游质量投诉、接待游客的申诉。
6、负责指导营业部开展市场调研,组织实施旅游诚信建设,建立旅游业批零市场等项工作。
市旅游委将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市旅行社营业部的市场管理和市场引导工作,并将联合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部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情况汇总和突发事件上报等的管理制度。
四、凡经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营业部,须向营业部设立地所在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