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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的通知
(淄教基字[2005]52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山铝基教处,淄矿集团教育处,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
  2005年1月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中2004级学生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便函[2005]4号),通知下发后大部分学校都能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本校的学分认定实施办法,按程序及时对有关学科(模块)进行学分认定。但也有些学校,在学分认定工作中还存在学分认定机构不健全、认定制度不规范、执行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不严格、擅自改变学生毕业标准等问题。为了及时解决学分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学分认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确保课程改革的整体效果,现就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分认定的意义,准确把握《暂行规定》内容
  学分认定工作既是鉴定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检测教师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做好学分认定工作,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健康发展,实现课程改革的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或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暂行规定》的学习和理解,准确把握《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分别建立健全学分认定及检查指导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课程标准和《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认定标准
  学校已开设的课程(模块)、学生已选修的课程(模块)、经过考核已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是学分认定的基本标准。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课程标准要求”,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其一,“修习时间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其二,考试成绩合格;其三,“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技能、参与过程(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表现等考核合格”。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以上条件标准,切实纠正把3个条件混合为一个条件或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的做法。
  关于毕业标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表述,即:“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3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课程II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基础素养评定合格”,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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