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公示情况无疑义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公示情况有疑义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若反映情况属实,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四、审核程序
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接受初审同意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民政、公安、医疗保险办公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做好情况核实和审批工作。各部门的具体审核职责为:
(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复审高龄无保障老人是否享受农保待遇以及原单位、街道(乡、镇)发放的生活补贴情况;
(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复审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对高龄无保障老人是否享受民政相关待遇出具证明情况;
(三)户籍地派出所或原迁(移)出地派出所负责提供高龄无保障老人的户籍情况(含户籍性质,在上海居住、生活的时间以及农转非等户籍变更情况);
(四)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复审高龄无保障老人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五)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复审高龄无保障老人是否享受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遗属待遇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待遇,并出具相关证明。其中,对于曾经因各种原因,到外省市生活、工作过的人员,对其是否享受外省市养老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还应当负责审核高龄无保障老人是否享受外省市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五、相关事务的办理
(一)经区(县)劳动保障局会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在《申请表》中明确高龄无保障老人享受养老、医疗待遇的起始时间,同时将审批同意的《申请表》复印后分送各相关部门备案。
2、高龄无保障老人选择通过银行(邮局)领取养老待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表》和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选择通过邮汇方式领取养老待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表》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表》及“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后,应及时办理高龄无保障老人养老待遇支付的相关手续,打印“享受养老待遇核定表”,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后,转交高龄无保障老人。同时,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告知高龄无保障老人领取养老待遇的时间为每月10日,并告知高龄无保障老人持“享受养老待遇核定表”及本人一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办理《上海市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