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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劳保养发(2006)34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条件
  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的高龄无保障老人是指:
  1、年满70周岁;
  2、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具体情况以原始户籍记载为准。
  3、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以来,为本市城镇户籍(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除外);
  4、未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理申领手续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高龄无保障老人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相关事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若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尚未建立的,可暂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一)填写《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享受养老、医疗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三、公示
  (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接受申请后,应当将高龄无保障老人的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内进行公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召集居(村)委会工作人员、救助协理员、社保协管员、就业援助员、居民小组长等相关人员,对高龄无保障老人的情况进行讨论,并做好公示记录。其中,对已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遗属待遇和家属劳保待遇的高龄无保障老人可不再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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