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和质量要求施工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设立项目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矿山建设项目实际控制人)是矿山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保障建设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积极组织事故抢救,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跟班作业,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重大修改时,应报原组织审查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