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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6]32号)


各市安监局,建设局,煤炭工业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省煤炭工业局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矿山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矿山建设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和地下开采及中型以上露天开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从开工建设直到竣工投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以上及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第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承担。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手续;开工建设前,应当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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