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6]99号)
泰安、临沂、枣庄安监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最大限度地消除石膏矿山安全生产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安监局制定了强化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10项措施,望结合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6]82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矿山企业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技术和组织保障,每个石膏矿山企业必须配备1名经专业培训、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3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图纸资料;规范档案和台帐的管理;严格企业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制度,排出值班表如实填写《矿长(经理)下井检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配备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石膏矿山企业要分别以正式文件公布。该项工作要在8月底前完成,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督促落实。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大型矿山还应当配备采矿、地质、测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开展危险性设备检测检验
开展对危险性设备的检测检验是确保安全设备设施和系统正常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因此,要对所有矿井的提升运输系统、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矿山的通风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的排水系统,由企业委托具有非煤矿山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督促落实。
三、狠抓矿井防治水工作
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采用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每个矿井应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设备、设施应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对受水威胁的矿井,井下必须配备不少于2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和受老空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探放水制度,编制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探放水设计要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