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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三证一照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三证一照”的年检、延续

  1、《营业执照》的年检应当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为前置条件;《采矿许可证》变更或延续应当以《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为前置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或延续应当以《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为前置条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年检、变更或延续应当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为前置条件。

  2、《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任何一证照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采矿生产经营活动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3、生产矿山企业已在《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延续或变更申请,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延续手续,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有关证照,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并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可归还其有关证照。

  任何一证照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或变更申请,或者未在规定限期内(包括停产整顿期间)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矿山企业若继续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应按新建矿山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二)企业登记内容变更申请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区范围、企业名称、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等发生变化的,采矿登记和工商登记的时限、程序按国土资发[1998]104号文办理。

  2、矿山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爆炸物品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三、关于“三证一照”的有效性问题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任何证照注销或被吊销后,其主管部门均应以书面形式函告其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任何一证照失效后,公安机关应依法暂时收回或不予开具《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

  四、对地质勘查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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