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三证一照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6]42号)
各市安监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一照”)颁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矿山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
1、采矿权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采矿权申请人持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他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
4、采矿权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二)已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按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1、矿山建设期间需爆破作业的,采矿权人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建设期间《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竣工经验收同意投产后,采矿权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生产矿山企业“三证一照”的年检、延续和变更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爆破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矿山企业“三证一照”的年检、延续和变更按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