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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28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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