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
第七条 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备案后,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经纪委托合同的,由房地产纪经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备案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撮合达成交易后,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交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
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交易合同前,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再次查询房屋的权属状况。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交易合同条款的,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合同变更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应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申请手续。
在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手续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交易合同的,应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
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备案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即时给予合同编号。
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不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或者出租存量房的,可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双方达成交易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的服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如实提供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并遵守合同网上备案的各项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市房地资源局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为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