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基本医疗,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以下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至20周岁,在各类中等
学校(含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年龄在18周岁以下,已经享受国家或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少儿学生医疗保障政策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市红十字会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受市医保局委托,承担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职责,具体负责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
第四条 (保障基金)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70%,市、区县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30%。
保障基金年度筹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登记手续)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经办机构应当指定代办单位按年度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