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处理、管理举报材料;
(三)承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上报、通报监督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建立监督举报档案。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的受理管辖范围: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处理举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
(二)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处理举报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处理举报本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非本部门管辖的举报后,应告知举报人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在7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转送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受理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作好笔录,必要时征得举报人同意录音或录像的可以录音、录像。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决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认为问题重大的,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但应通知有管辖权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与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其重新处理或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处理。
第十二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认为案情重大的,可以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处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