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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劳社规[2006]10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监督举报权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本实施办法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其主要内容是: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储存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留支付费用使用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举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书面方式,可以通过电话或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面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法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处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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