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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八、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国家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监理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设施、施工机械、临时用电等验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不得投入使用。
  十、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加大旁站监理力度,对危险性较大的暗挖掌子面、盾构管片拼装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必须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对主体结构混凝土、大型构件、盾构管片的生产应进行驻厂监理。
  十一、监理单位应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对见证试验项目应进行全过程见证管理,100%见证取样,其中30%进行见证试验;对防水材料应进行100%见证复试,并严格验收程序,确保施工质量。
  十二、监理单位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质量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的同时应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市建委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现场监督组报告。
  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安全质量管理经验,并按要求配备专业齐全的管理人员。
  十四、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质量职责,并对分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十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前应认真审阅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发现设计图纸与规范要求不符或设计图纸标注不明时,应立即与设计单位联系,并及时形成文字记录。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要求。
  对采用"四新"技术的项目,实施前必须编制相应的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及验收标准,并按规定核准后报市建委。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共同对该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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