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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6]439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性,逐级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二、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专门负责工程安全质量工作,要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完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要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成立相关技术专家组。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
  三、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四、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工程安全质量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工程总监和其他管理人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进行调整。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用于施工。
  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进行监控量测,要科学合理的设置监测点,监测数据应有效、准确,并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当监测结果超过设计要求时,应及时组织专家会商。
  七、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交底台帐,施工单位要建立核查台帐、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交底台帐,监理单位应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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