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6〕415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切实做好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
2.《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略)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市或区县建委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现场踏勘,是指市或区县建委受理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
第四条 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
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两名踏勘人员。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市或区县建委必须进行现场踏勘,但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改造工程、装饰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第六条 市或区建委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第七条 踏勘人员应提前将踏勘安排告知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以提高工作效率。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当主动出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