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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包括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其他中央企业、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均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企业年金方案;

  (2)《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见附件2);

  (3)××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见附件1);

  (5)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四、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受理

  省劳动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指导企业和职工选择好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受理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包括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备案。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合同的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对拟由理事会担任企业年金受托人的,主要检查企业年金经集体协商选择受托形式的决议材料,是否提供了理事会章程、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见附件3),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的顺序号。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五、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管和统计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原来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对原有的基金管理合同,按国家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备案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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