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规[2006]9号)
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
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劳社监司函[2006]10号)的要求,为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督工作,现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工作
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规则宣传工作力度,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建立企业年金。
二、掌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为掌握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加强工作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对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档案,为此,已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格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信息(填写《江西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以及分支机构获得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授权证明等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
(一)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