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在建工程,还应提交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新签订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第十一条 建筑规模变更的,发证机关可依据工程合同变更合同价格。
(一)建筑规模增加的,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3、质量监督通知书;
4、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有人防工程的,要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7、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新签订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提交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二)建筑规模减小的,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3、质量监督通知书原件;
4、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减小装修规模证明;
5、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新签订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7、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有人防工程的,要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第十二条 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提出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