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质量监督通知书;
(五)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六)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七)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八)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九)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新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五)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与原施工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应提交与原施工单位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和合同解除备案表;
(六)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七)与新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第八条 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五)与新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五)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第十条 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