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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工[2006]435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现将《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并可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
  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 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变更、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第五条 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按《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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