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使用情况检查。
  尚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出现险情的,应通知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已搬迁腾空房屋进行拆除施工,可能造成毗邻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认真落实拆迁项目进度报表和拆迁结案报表制度。
  “拆迁项目进度报表”包括“拆迁固定月报表”和“公告搬迁期限奖励期报表”。“拆迁固定月报表”应当在每月10日以前填报完毕;“公告搬迁期限报表”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5日内填报完毕。“拆迁结案报表”应当在完成拆迁后10日内填报完毕。
  各区、县建委应当建立拆迁现场台帐,及时掌握所辖区县范围内所有拆迁现场的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管理状况。
  第十六条 市、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拆迁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现场检查制度。
  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后,应当组织对拆迁现场办公场所设置、现场工作人员配置、现场公示等情况进行检查。
  拆迁现场进入拆除施工阶段后,区县建委应当组织对拆除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现场围挡、渣土清运和管理等施工及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县建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拆迁现场检查。
  凡涉及举报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县建委应当立即组织拆迁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及时阻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建委应对拆迁现场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市、区县建委监督检查拆迁现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一)拆迁人委托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评估、拆迁服务或者房屋拆除施工;受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或者转让所承接业务的,对拆迁人和受托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