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建委在拆迁现场依法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裁决受理听证通知和拆迁申请强制执行听证通知等事项。
拆迁现场公示及相关公告、通知,必须做到规范、统一、整齐。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组织评估、拆迁服务、拆除单位在拆迁现场设置政策咨询窗口。
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做好现场政策咨询工作,并提供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查询服务。
第十条 拆迁现场各受托单位应当坚持规范服务和文明拆迁,不得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一条 拆迁现场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者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尽快采取架设临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尽量减少对现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组织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除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的规定,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保证安全施工的相关资料报区县建委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区县建委拆迁管理部门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检查拆迁人是否取得备案证明。
拆除施工企业在进行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并按照《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要求落实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等各项环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