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市建委核发的拆迁资质证书;承担的拆迁项目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受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的拆除工程范围和拆除方式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建设单位向区县建委申请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委托评估合同、委托拆迁合同、委托拆除施工合同以及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受托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
受托的评估、拆迁和拆除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接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六条 评估、拆迁和房屋拆除施工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区县建委统一制作胸卡的,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受托单位名称、上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号(包括估价人员的估价师证书号、拆迁人员的岗位证书号等)。
被拆迁人可以登录北京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bjgj.org.cn)和北京拆迁信息网(http://bjchaiqian.bjjs.gov.cn),根据评估和拆迁上岗人员姓名、单位及执业资格证书号,核查从业状况。
第七条 受托单位必须在拆迁现场设置临时办公地,作为公示相关信息、现场接待被拆迁单位和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接受监督举报的场所。
受托单位现场办公场所必须保持必要的干净、整洁。
第八条 拆迁现场必须坚持阳光拆迁的全程公示制度。
拆迁人或者受托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以下内容:
(一)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基本法规、规章;
(四)拆迁评估补偿和补助费基本标准或确定办法;
(五)评估单位资质证书、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估价师证书号;
(六)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拆迁岗位证书号;
(七)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拆除施工人员情况;
(八)拆迁工作流程;
(九)拆迁工作纪律;
(十)拆迁文明规范和拆迁文明用语;
(十一)按照规定依被拆迁人要求予以公示的拆迁估价初步结果;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