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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拆〔2006〕57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建设、拆迁、评估、拆除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现场管理,推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打击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二○○六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促进依法、文明拆迁,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现场,是指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居民和单位拆迁、房屋拆除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场地。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文明进行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拆迁人应当确定拆迁现场管理责任人,并报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下同)。
  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评估、拆迁服务和拆除施工作业,并对其具体实施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本市拆迁现场管理,按照属地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负责。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拆迁人和相关单位落实拆迁现场管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 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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