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开展经纪人理论研究,掌握经纪人发展规律,推进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规范化,促进本市经纪人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经纪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管,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经纪行为。
(一)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建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农委等部门参加的经纪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情况,统一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经纪人行为规范,强化行业管理职能,促进本行业经纪人健康发展。
(三)规范经纪人注册登记。凡实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济组织应依法注册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纪人应当取得相应资质的,依照其规定取得资质。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经纪项目为商业、农业、文化、体育、房地产、旧机动车、技术、产权、保险、证券、期货、人力资源、旅游、新闻出版等。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各类经纪人应具备一定数量的经纪执业人员。
(四)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强化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经纪执业人员相关资料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纪执业人员承办经纪业务,应由经纪人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经纪人在签订居间、行纪、代理合同时,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五)鼓励公平竞争,推行使用经纪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行为,加大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治理力度。引导经纪人树立依法经营观念,逐步推行“公司主体、执业人员、服务信息、佣金标准、诚信承诺、投诉方式”六公开的经营模式。
(六)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隐瞒重要事项以及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等各种违法经纪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七)建立以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经纪人信用管理体系,依据《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的规定,将其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