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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北京市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北京市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6〕1455号 2006年8月30日)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精神,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主要支持以下3个方面。

  1.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服务项目。重点是为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运行、产品检验检测、表面处理、热处理等提供设备和改造的公共服务项目。

  2.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项目。重点是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3.精密模具制造,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主要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在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须符合: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除技术服务项目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须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5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申报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或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或2004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或2005年以来购买先进适用技术证明等。申报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开发、试验、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收入或生产和产品专业化协作收入应超过其全部收入的50%。申报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精密模具制造项目的企业,协作配套产品销售收入应超过其销售收入的50%。申报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应超过20%。

  3.项目的投资和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4.项目为2007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2.2005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2005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财企[2006]226号文(见附件1)以及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文(见附件2)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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