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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宣传部门应积极搞好兵役法规、优抚政策,现役军人、退役士兵等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拒绝、逃避服兵役及妨碍征兵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适当曝光。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应掌握新兵体检标准,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要对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兵役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做好义务兵优待金、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核发、研究拟订并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政策。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兵役法规,在征兵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支持适龄青年、子女、亲友积极履行服兵役义务,表现突出的;
  (三)在优抚、优待和安置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奖励标准:被国防部(南京军区)征兵办、省征兵办评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分别配套奖励10000元、5000元。被市征兵办、县(市)区征兵办评为先进单位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奖励2000元、1000元。评为各级先进个人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奖励500元。
  奖励实施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核办,奖励资金从征兵经费中列出。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年优待金的8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年优待金的6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奖励实施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办,经费从优抚金中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由兵役机关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对农业户籍的,按其所在乡(镇)上年户均优待金的三倍处以罚款,对城镇户籍的,按省上年户均优待金的三倍处以罚款。除上述罚款外,由兵役机关提请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还可给予下列处理:
  (一)是在职职工的,视情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
  (二)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暂扣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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