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发放由各级民政局具体办理,发放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随着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四章 兵役职能

  第十五条 兵役机关要全面掌握贯彻兵役法规执行情况,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奖惩意见;接受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对兵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每年年底之前,向同级人大和政府报告兵役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要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在适龄公民办理因私出境、出国、机动车(船)驾驶证时,应查验其《兵役登记证》。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兵役机关申请的征兵经费进行审核并及时拨给;监督兵役机关对征兵经费的管理和开支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适龄公民申请招工、劳务输出、参加技校招生时,应查验《兵役登记证》;对退役士兵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用工。
  第十九条 人事部门对适龄公民参加公务员考试,办理人事接收,档案接转时必须查验其《兵役登记证》;对退役士兵优先办理以上事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务员考试、入学考试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条 工商部门对适龄公民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应查验《兵役登记证》;对退役士兵要优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营业场所要设立专门办事窗口,为退役士兵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主动配合兵役机关对所属学校适龄学生进行兵役登记,并设置必要的兵役法规教育课时;负责应征公民的学历审查,并配合做好政审工作;向本级兵役机关提供高考未录取生的底数;对应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参加升学考试时,应查验《兵役登记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