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单位,在乡(镇)上年户均优待金的三倍处以罚款;在乡(镇)上年户均优待金的三倍处以罚款;e ud 对没有《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不得办理前款所列手续,如有违反,有关单位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兵役机关提请上级主管或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兵役机关要重视属地内在校大学生(含全日制大学、民办大学和其他职业学校,下同)的宣传和征集工作,尽量加大征集比例。在校大学生优待金按照城镇兵标准,由院校所在县(市)区发放。
  第八条 征兵经费开支。征集新兵和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负责开支,列入财政“兵役征集费”科目。其使用项目包括:兵役登记材料费、征兵宣传费、适龄青年体检至入伍期间的误工费、体检费(含毒品检查、艾滋病检查等特种检查费用)、会议费、接兵人员接待费、下发新兵服装所需的运输费、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费和返回的差旅费、退兵所需的差旅费、到新兵所在部队进行走访慰问的费用、对征接兵人员进行的奖励经费等。征兵经费要根据征兵任务和当地实际情况,逐年适当增加。征集进藏兵或高原兵等特殊兵种,应列入专项经费给予保障。

第三章 优抚安置

  第九条 全市现役士兵年优待金划分为三类最低标准,下保底,上不封顶。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为一类标准,年优待金5500元;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为二类标准,年优待金5000元;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闽侯县、罗源县、平潭县为三类标准,年优待金4300元。优待金要随着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义务兵年优待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核拨。四城区由市、区财政各分担一半,马尾区及各县(市)自行保障;永泰县、平潭县由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
  第十一条 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在退役后6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由民政局发给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其他退役士兵由县(市)区民政局发给《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证》(以下简称〈优待安置证〉)。
  第十二条 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县(市)区民政局发放生活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