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综〔2006〕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 福州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为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执行机关;征兵办人员由兵役机关和公安、财政、交通、卫生、民政、宣传、监察、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征集时集中办公。
第四条 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把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实行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 兵员征集
第五条 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适龄公民必须依法进行兵役登记。凡远离户口所在地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返回的,必须委托他人代理登记,必要时兵役机关要主动巡回登记;履行兵役登记手续的青年,由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兵役登记证》为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证明。
第六条 适龄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办理出境、劳务输出,申请土地、滩涂使用权、贷款,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证时,应出示《兵役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