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发改外资〔2006〕169号)
各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我省办理国外贷款项目确认书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项目单位在办理国外贷款项目确认书时,应由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出具国外贷款项目免税确认书需审核以下材料:
(1)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或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上报的申请报告(包括进口设备清单);
(2)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复印件;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4)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加盖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
(7)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
(8)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正式商务外贸合同复印件;
(9)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或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外贷款项目,原则上由省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四份,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
四、已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须由申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