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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发改外资〔2006〕168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我省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出具限额以下项目免税确认书需审核以下材料:
  (1)市、州发展改革委(或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上报的申请报告(包括进口设备清单);
  (2)项目核准文件或复印件;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盖市、州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
  (5)项目进口设备正式商务外贸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市、州发展改革委(或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报告之前,应对项目需要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要对照项目申请报告及批复,认真审核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同时,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报告中明确初审意见。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州发展改革委(或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下项目,原则上由省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四份,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
  四、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及其它事项,按照本文转发文件(发改外资〔2006〕3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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