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按照“整合、扩容、提升”的要求,积极解决省级开发区新的发展空间问题。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把省级开发区的发展规划与市、县两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优先安排省级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整指标,为省级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留出空间。按照“整合、扩容、提升”的要求,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对扩容的省级开发区做出统一规划和安排,对符合扩容条件的省级开发区,要积极做好扩容申报工作。对当前已没有开发空间的省级开发区,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细则精神,积极通过重点项目申报和土地规划的局部修编,确保优质项目在省级开发区落户。对省级开发区的重大外资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统一审核平衡后,由市与县(市)、区统筹优先安排解决。
(十三)积极创造条件,营造省级开发区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省级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属于县(市)、区留成部分,可实行全额留成或核定基数、超基数留成的体制。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区内投资环境建设和支持科研开发。省级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在按规定提取、上缴后,全部返还用于省级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软硬环境的改善提高。按照“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发展方针,结合综合配套服务功能的完善,可允许省级开发区划出部分土地按照统一规划用于商贸开发和发展三产服务,以增强自身资金平衡和区域配套能力。
(十四)加强对省级开发区的金融支持。全市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审批手续完备、规划合理、建设条件成熟、集聚效应明显、前景良好、还款来源确有保障的省级开发区建设。在控制信贷风险前提下,要积极探索银团贷款等符合省级开发区实际需求的融资方式和贷款途径,不断创新金融工具,以满足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省级开发区企业发展的需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十五)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省级开发区是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先导区,市级有关部门和主办地政府要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为省级开发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依法行政基础上,为省级开发区工作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大支持服务的工作力度,共同促进省级开发区的建设发展。
(十六)构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交流合作机制。要为省级开发区在招商信息和客商资源共享等方面搭建平台,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客商资源、合作项目、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等信息库,以最大限度实现各方面资源在我市范围内的共享利用。要积极引导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之间的合作联动,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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