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06〕1020号 2006年7月6日)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
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投资总额(包括增资额,下同)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一)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含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增资项目应提交原项目核准的有关材料;
(三)加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进口设备用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三、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时,应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重点说明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内容。
四、对已经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变更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请在我委网站http://www.bjpc.gov.cn/gwzjly/下载《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和《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附件: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