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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投标,不能同时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重复投标。

  第二十条 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应当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或投标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协议中应申明联合体成员对所有合同条款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和各方独自承担的义务,所有联合体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联合体中的一个成员作为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联系、办理有关投标事宜,并负责特许经营协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资格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提出一个替代方案作为备选标,并提交替代方案的全套投标材料。

  替代方案应是在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基础上,对原方案进行局部改动,使方案得到优化,有利于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利于改进和提高项目的可行性。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决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内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审查和确认投标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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