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主要情况与要求;有关政府承诺;资格预审方法;资格要求及入围条件;投标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文件目录及其有关格式规定与要求等。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特许经营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途径、递交投标文件的方法和途径、投标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在招标公告中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特许经营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特点,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至少应该包括项目名称、特许经营内容、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提交方式和地点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应当严格按照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来确定预审入围者。
资格预审结束后,实施机关向预审入围者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其他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以会议记录或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的解释或者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内容涉及改变招标方案有关内容的,应当报实施机关审定。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应当将招标文件中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