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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特许经营者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实施机关可根据需要制定特许经营者招标工作方案,确定特许经营者招标的范围(国内招标或国际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招标费用及其解决方案,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拟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条件、方法等。

  第九条 实施机关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协议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工作方案的规定。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专家起草的,实施机关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招标说明;项目概况;特许经营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要求;开标评标安排;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和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等担保形式。进行国际招标的,有关文件中语言文字的使用和解释。

  (二)特许经营项目基本情况、相关条件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

  (三)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基础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应提交的有关方案(开发方案,设计方案,融资方案,货物和服务采购方案,运营方案,移交方案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及有关资料。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人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形式。

  (六)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

  (七)特许经营项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采用国际招标的,应当规定报价的货币及其汇率计算要求、汇率风险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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