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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06〕1180号 2006年7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以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规范特许经营者招标行为,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和《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的招标人是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市级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实施机关)。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有关问题需要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意见的,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征求各部门意见。

  第六条 特许经营者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信息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网站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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