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6〕1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